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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函〔2024〕795號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局),廣德市、宿松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建筑產業工人隊伍建設改革,夯實建筑業高質量發展技能人才基礎,提升從業人員素質,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根據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和壯大我省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意見》(建市規〔2023〕1號)和《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施工現場技能工人配備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技能工人配備標準》)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省施工現場從業人員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嚴格落實《關于加快培育和壯大我省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意見》(建市規〔2023〕1號)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工程總造價400萬元及以上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從事砌筑工、抹灰工、混凝土工、鋼筋工、模板工、防水工等工種作業的建筑技術工人,裝配式建筑關鍵工種(構件制作工、吊裝工、灌漿工等),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技能評價取得實質性進展,到2027年底,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施工現場中級工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15%、高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5%;到2035年,實現在建項目施工現場中級工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30%、高級工及以上等級技能工人占技能工人比例達到10%,建立施工現場所有工種技能工人配備體系。 實現安徽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務信息平臺與中國建造(安徽)互聯網平臺融合,構建“線上”、“線下”協同培訓網絡,形成人員信息、從業信息、培訓記錄、電子證照、信用評價、獎懲信息等全量數據庫。 二、主要任務 (一)加大培訓力度。對全省房建市政項目現場技能工人“應培盡培”,打造培養高素質建筑技能人才和新型產業工人隊伍,大力弘揚工匠精神。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善本地區施工現場一般技術工人技能培訓、技能等級認定、專項職業能力考核等技能提升體系,加強技能工人培訓考核力度,逐步實現建筑類主要工種和緊缺工種的培訓、評價全覆蓋。充分依托骨干建筑施工企業、行業協會、建筑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等培訓、評價主體,開展施工現場中級及以下等級的技能工人培訓、評價,鼓勵職業院校(技師學院、技工學校)開展校企聯合招生、聯合培養的新型現代學徒制,滿足施工現場高級及以上等級的技能工人培訓、評價需求,推動施工現場技能工人能力素質整體提升。 (二)壓實工作責任。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地區施工現場技能工人培訓、評價工作負總責,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圍繞目標任務,加強工作調度,強化本地區培訓、評價機構建設,建立健全培訓、評價管理制度,統籌推進施工現場技術工人的培訓、評價有序開展。充分發揮相關社會組織和安徽建工技師學院等建筑類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的技能工人培養和智力支撐優勢,統一規范行業(工種)標準、培訓考核標準、培訓機構標準。 (三)落實自主培訓制度。各建筑施工企業是技能工人培訓工作的責任主體,鼓勵支持建筑施工企業設立培訓考核機構,根據企業和項目情況,制定培訓方案,落實培訓經費,自主開展本企業技能工人的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不具備培訓條件的建筑施工企業,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社會培訓機構進行培訓。企業技能工人培訓績效納入安徽省優秀建筑業企業認定指標體系。 (四)開展技能評價。按照省住建廳等部門《關于加快培育和壯大我省建筑產業工人隊伍的意見》(建市規〔2023〕1號)明確的部門責任分工,采取強有力措施,組織動員建筑類高等院校、職業學校(含技工院校)、行業協會、專業技術人員培訓基地、建筑勞務園區及特級資質企業申請設立職業技能評價機構,并向社會提供技能評價服務。 (五)建立激勵機制。在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及專業作業分包中增加體現建筑工人技能水平的有關內容。鼓勵施工企業將薪酬與建筑工人技能等級掛鉤,完善激勵措施,實現技高者多得、多勞者多得。督促施工企業做好建筑工人培訓的組織工作,保障建筑工人參訓期間的基本工資待遇。將施工現場技能工人配備標準落實情況納入省、市工程評優評先。 (六)完善監管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培訓考核全過程實行動態監管,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重點加強對建筑施工企業培訓主體責任和社會培訓機構承擔委托培訓落實情況的監督,建立舉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虛假培訓、超范圍違規招生、串通中介擾亂培訓市場等違規違紀行為,要及時予以通報批評、制止和糾正,嚴肅追究責任。 三、工作要求 (一)細化工作舉措。各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緊盯目標任務,提出操作性強的落實措施。 (二)加強日常監督。各地要將施工現場技能工人技能水平和配備標準落實情況納入建筑市場日常監管范圍,對未達到《技能工人配備標準》的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對相關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三)強化工作總結。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本市施工現場技能工人培訓、評價進展情況要全面總結,及時分析存在的問題,將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提煉為制度性文件。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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